云海通航〔2023〕61號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維護海上風電場建設、運維期海上交通秩序,保護通航水域環(huán)境,保障船舶航行、停泊和作業(yè)安全及人命安全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(yè)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等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在連云港海事局管轄海域從事海上風電場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及與水上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有關的船舶、人員、設施及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。
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連云港海事局及其分支、派出機構(以下簡稱“海事管理機構”)具體負責轄區(qū)風電水上交通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通航管理
第四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應當與航道、航路、錨地、船舶定線區(qū)、船舶報告區(qū)、安全作業(yè)區(qū)等海上交通功能區(qū)域保持安全距離,充分考慮通航環(huán)境、通航資源、水文地質等條件,合理布局,科學確定項目選址。
第五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、海底電纜路由及敷設應當充分考慮周圍通航環(huán)境,結合船舶交通流量、特點進行通航安全專題研究。
第六條 海上風電場項目的通航安全保障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使用。海上風電場應當設立建設期和營運期專用航標,并根據需要建設電子圍欄,確保有效運行。
第七條 海上風電場應當避免對船舶交通管理系統(tǒng)(VTS)和過往船舶導助航系統(tǒng)造成影響。必要時應當開展專題研究,配備相應的設施以消除不利影響。
第八條 海上風電場、海底電纜建設完成后,有關通航安全的技術參數(shù)應當提交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備案,并申請發(fā)布航行通告。已建風電場及海底電纜應當在海圖上進行標識。
第九條 海上風電建設、運維等涉及測量、建筑、吊裝、拖帶、打樁、拆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活動,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(yè)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辦理水上水下作業(yè)許可或報告手續(xù),并落實通航安全保障措施。
第十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過程中及建設完成后,不得遺留任何有礙航行和作業(yè)安全的礙航物。
第十一條 海上風電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壽命,不再運營使用的,應當進行拆除,恢復水深條件及水域交通功能,必要時對拆除后水深進行掃測。
第三章人員管理
第十二條 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當對出海人員實施分類管理,明確和細化船員、海上風電作業(yè)人員、臨時性出海人員的管理要求。
海上風電作業(yè)人員指在風電施工、運維期長期勞務人員以及提供技術服務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。
臨時性出海人員指不從屬于船員、海上風電作業(yè)人員,因特殊需要或者特定任務,臨時性出海的技術、管理、服務等人員。
第十三條 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當建立出海人員培訓制度,組織開展海上風電施工、運維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。
第十四條 船員應當持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》所要求的相應證書。應當熟悉附近水域通航環(huán)境,及時關注風電場及其附近水域的水文、氣象、海況、航行通(警)告等內容。
第十五條 海上風電作業(yè)人員應當參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并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明,出海作業(yè)前接受安全教育,確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識,熟悉作業(yè)區(qū)域的水文氣象、海況工況條件、安全要求等。
第十六條 臨時性出海人員應當進行出海前安全教育,通過閱讀資料、觀看視頻、現(xiàn)場演示等手段提前了解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識。
同一人員十二個月內同一風電場累計出海次數(shù)超過4次,按照海上風電作業(yè)人員管理。
第十七條 單次出海人員中海上風電作業(yè)人員不得少于2人。臨時性出海人員出海期間應當由海上風電作業(yè)人員陪同,且臨時性出海人員所占比例不高于總乘員人數(shù)的二分之一。
第十八條 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當建立出海人員登記制度,明確專人負責,登記出海人員數(shù)量、姓名、出海時間、返回時間等信息,相關記錄備查。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結合視頻監(jiān)控、船舶調度等系統(tǒng)掌握風電場出海人員動態(tài)。
第十九條 所有出海人員出海時必須檢查和佩戴好相關的救護、照明、通訊等個人防護用品。鼓勵佩戴具有定位和報警功能的電子設備。 出海人員應當從符合安全要求的登乘點集中登乘。
第四章船舶管理
第二十條 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,與所雇傭的船舶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,將船舶納入安全管理責任范圍。
第二十一條 船舶應持有有效船舶證書和文書,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,并按照規(guī)定配備相應的救生、消防、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設施設備,并確保處于良好工作狀態(tài)??坎捶雷o設施應當能夠滿足頂靠需要,并配備人員登臨保護設施。
內河船舶、漁船、浮子筏等不符合規(guī)定的船舶不得參與海上風電建設施工和運維作業(yè)。
第二十二條 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當建立船舶調度制度,合理編排船舶出海計劃,掌握出海船舶、人員動態(tài)。
出海船舶應當遵守船舶進出港報告、船舶 VTS動態(tài)報告等制度。
第二十三條 出海船舶應配備 AIS并保持開啟,按規(guī)定顯示相應的號燈號型,保持高頻值守。船舶出海應當遵守各項禁航限航規(guī)定,禁止船舶超載、冒霧、超抗風等級航行。
除確有乘潮出海需要外,船舶夜間不得載運人員出海。乘潮出海船舶應確保滿足夜間航行要求。
第二十四條 出海船舶不得混作他用,不得攜帶漁網、漁具等與風電施工、運維無關的工具,不得從事捕撈、垂釣、旅游觀光等與風電施工、運維無關的作業(yè)活動。
第五章單位管理
第二十五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(guī)要求,建立健全施工運維期間海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,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。
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、管理單位應當建設集船舶自動識別、甚高頻通信、水文氣象信息采集、視頻監(jiān)控和網絡傳輸?shù)裙δ転榛A的海上風電自主監(jiān)控平臺,將所有建設運維單位、船舶和人員納入統(tǒng)一管理,加強安全自主監(jiān)控,實時掌握現(xiàn)場情況,對作業(yè)船舶和人員動態(tài)實行監(jiān)控、預警和處置。
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建設、管理單位通過組建聯(lián)盟的方式對風電運維船舶實施公司化管理,提升船舶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水平。
第二十八條 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編制通航安全保障方案,落實登乘碼頭、避風錨地、進出通道、海上通信、應急救助等配套設施。
第二十九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、運維期間應當落實安全警戒責任,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,確保施工安全。
第三十條 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當加強船舶、人員專業(yè)化和標準化建設,推動海上風電安全標準提升。
第三十一條 建設、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風機基礎、海纜路由工況及附近水域水下地形的監(jiān)測,必要時采取工程措施進行維護。
第三十二條 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專項制度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項:
(一)船舶選船、準入及退出制度;
(二)出海人員管理制度;
(三)航次檢查制度;
(四)安全例會制度;
(五)應急預案培訓演練制度;
(六)登乘點安全管理制度;
(七)自主監(jiān)控平臺使用管理制度
(八)施工運維單位、船舶及人員清退制度等。
第三十三條 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海上風電交通安全保障的各類應急預案。應急預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:
(一)人員落水應急預案;
(二)火災、爆炸應急預案;
(三)船舶碰撞、擱淺等事故應急預案;
(四)船舶失控、有沉沒危險時的應急預案;
(五)惡劣天氣及海況應急預案;
(六)船舶油污應急處置預案;
(七)應急通信、醫(yī)療、交通運輸保障預案;
(八)人員緊急撤離預案;
(九)防臺專項應急預案等。
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。
第三十四條 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海上緊急情況報告制度,當海上發(fā)生涉及人員、船舶安全及海洋環(huán)境污染等方面的緊急情況時,船舶和人員能夠通過有效途徑向海事管理機構、海上搜救中心以及單位岸基管理部門報告。
第三十五條 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海上風電建設海洋環(huán)境保護方案,規(guī)范船舶、人員行為,確保滿足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(yè)活動污染海洋環(huán)境防治管理規(guī)定》有關要求。
第三十六條 海上風機及升壓站應當配備應急物品,滿足在惡劣天氣、海況等條件下運維人員的應急需求。
第六章監(jiān)督管理
第三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海上風電作業(yè)或者活動現(xiàn)場監(jiān)督檢查制度,依法檢查建設、施工、運維單位所屬船舶、設施、人員水上交通安全作業(yè)條件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情況,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。
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海上風電施工、運維過程中產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或者船舶違法行為等,均可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或舉報。
第三十九 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對嚴重影響施工安全、通航安全、危及周圍人命和財產安全的情況責令立即停止作業(yè),對違法違規(guī)行為責令改正、實施處罰。
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